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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9 15:11)    点击:399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以上谈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既然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它们必然都要享有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上诸多的权利,而其权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这个形式来达到目的的,故论及股东权利必然要谈到股东会,因股东会是股东们行使其决策权的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会来决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机关。股东会对外并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但是,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是听取报告和作出决议。由于股东会属于一种合议制机关,因此,只能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作出决议。股东的决策权是通过股东的表决权来实现的。我国《公司法》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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