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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特点 离婚证的颁发程序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7 14:20)    点击:229

  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特点 离婚证的颁发程序

  一、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特点

  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下列特点:

  (一)自愿性。虽然《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但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公证机关应当尊重男女双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并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告之办理该公证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对其意愿不得阻拦。婚前财产公证同遗赠公证、遗嘱公证一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已确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进行变更,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予以撤销,这与财产公证制度并不发生矛盾。

  (二)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对上述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

  (三)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

  二、离婚证的颁发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4、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5、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1、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3、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4、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5、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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